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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题精选答疑(四)-渭南金蝶软件服务商

财税问题精选答疑(四)

发布时间: 2025-08-11 浏览次数: 5 人次

本文摘要

包含多个关于税务和财务问题的解答,涉及为什么月初就提示数电发票额度不足、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的区别、开数电票,是否还需要盖发票专用章、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怎么计算增值税退(免)税、出口退(免)税收汇的具体规定等内容。



问题一:为什么月初就提示数电发票额度不足?

可能是因为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期内未申报。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前,当月发票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申报且比对通过后,恢复当月赋额。

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季报企业不在季报月,每月月初自动恢复赋额。在季报月(1月、4月、7月、10月),申报前发票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申报且比对通过后,恢复当月赋额。


问题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明确自2020年11月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问题三: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有什么区别呢?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问题四:开数电票,是否还需要盖发票专用章?

不需要。数电票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票面取消了销售方(章),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因此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如果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问题五: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怎么计算增值税退(免)税?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问题六:出口退(免)税收汇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