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题精选答疑(二)

发布时间: 2025-06-11 浏览次数: 3 人次

本文摘要

包含多个关于税务和财务问题的解答,涉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缴纳合同违约金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赠送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代扣个人所得税、员工体检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查验的发票票种等内容。


问题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问题二根据合同需缴纳违约金,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购方收取的违约金如属于赔偿性质,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三:赠送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代扣个人所得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问题四员工体检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企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属于此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查验的发票票种有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发票查验”模块可以查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数电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现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电子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数电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现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电子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行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